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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3日晚,被告人莫某窜到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华东大酒店KTV许*等人所在的维多利亚包厢喝酒。2015年4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莫某趁他人不注意将一个黑色的女式手包盗走,后进入到对面的包厢卫生间内将包内的8个红包及一张华东大酒店的房卡偷走,并将黑色的女式手包丢弃于卫生间洗漱台上,之后被告人莫某逃离现场到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小街,将红包拆封,把红包内的1800元现金占为已有。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莫*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只请求本院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3日晚,被告人莫某窜到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华东大酒店KTV许*等人所在的维多利亚包厢喝酒。2015年4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莫某趁他人不注意将一个黑色的女式手包盗走,后进入到对面的包厢卫生间内将包内的8个红包及一张华东大酒店的房卡偷走,并将黑色的女式手包丢弃于卫生间洗漱台上,之后被告人莫某逃离现场到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小街,将红包拆封,把红包内的1800元现金占为已有。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款项及房卡追缴并退还失主许*。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登记表、失主的报案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盗窃罪成立。被告人莫*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盗得的款项已追回并退给了失主,给失主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大,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被告人莫*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给予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莫**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罚金限在本案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来宾**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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