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申请执行彭胜县、黄**关于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黄元堂申请执行彭胜县、黄*关于盗窃罪一案,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彭胜县、黄*银行、工商、房产、地产、国土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金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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