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黄元堂申请执行彭胜县、黄*关于盗窃罪一案,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彭胜县、黄*银行、工商、房产、地产、国土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金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被告人黄**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黄*义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沈**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零中益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许*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班正常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林**盗窃、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李**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