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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靖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5)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盗窃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及辩护人、翻译人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梁*窜到靖西县新靖镇民权街“靖西金行”门前扒窃被害人莫*的财物,盗走莫*放在裤袋内的现金人民币550元。

为证实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梁*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系人,没有上过特殊语种学校,不会手语,但和其父亲有特殊的交流方式。2015年4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梁*窜到靖西县新靖镇民权街司机行窃,当莫*路过“靖西金行”门前时,被告人梁*尾随其后,用随身携带的镊子扒窃了莫*放在左裤袋内的现金人民币550元,行窃中被莫*发现,被告人梁*趁机跑进金店,莫*紧追不舍,在金店内将被告人梁*抓住。经在场群众报警,民警当场将被告人梁*抓获,并从其身上收缴了作案用的镊子一把。

以上查明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的立案登记表,被害人莫某陈述,证人梁*、黄*、赵*证言,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案发现场视频及视频截图图片,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靖西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梁*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经过法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客观反映本起犯罪的事实,被告人对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是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梁*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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