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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故意伤害、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了(2012)藤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合并原犯盗窃罪,未执行的刑期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广西*钟山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钟山监狱报称,罪犯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取得较好成绩,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获监狱年度表扬。为证实以上事实,广西*钟山监狱提供了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年度表扬审批表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广西*钟山监狱呈报罪犯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罪犯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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