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与马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江门*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马*盗窃罚金一案,江门*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蓬法刑初字第69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马*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其未自动缴纳罚金,该院于2015年3月19日委托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马新的个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其在金融、国土资源管理、房屋产权管理等部门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马新近几年均在广东务工,不在原户籍地,其家庭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马新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3)江*法刑初字第693号刑事判决书对马*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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