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余波涉嫌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波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漆泽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7日中午,被告人余波知道余某某家存折有钱后,教唆文*(未满14周岁)窜至余某某家,将余某某藏在堂屋墙壁内的一本存折盗走,后余波持该存折取得1630元钱,二人将取得的钱一起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未成年人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波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系教唆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均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余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只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余波没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7日中午,被告人余波知道余某某家存折有钱后,教唆文*(未满14周岁)窜至余某某家,将余某某藏在堂屋墙壁内的一本存折盗走,后余波持该存折取得1630元钱,二人将取得的钱一起挥霍。

同时查明,2014年1月,被告人余波因犯盗窃罪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4年3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余波在雷山县城关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2、户籍证明;3、抓获经过;4、取款凭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5、被害人的陈述;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被告人余波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所要证明的内容,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未成年人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波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余波教唆未成年人入户秘密窃取他人存在后取得现金1630元,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情形,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余波教唆系未成年人犯罪,系教唆犯,应当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余波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余波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根据本案被告人余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余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

二、对被告人余波盗窃的存款1630元予以继续追缴,退赔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