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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4)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张XX到蒙自市安宁街24号2单元1楼房屋收购废旧物品时趁马XX不注意,将被害人马X放在房内桌子上的现金人民币5400元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视频监控情况说明、辨认人像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人马XX的证言、被害人马X的陈述、被告人张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张XX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日起至2015年5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红河哈尼*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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