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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4)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1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自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陈*、被告人李X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李X1与张X(另案处理)、李X2(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共谋到蒙自市期路白乡白猛孔村委会烂木桥村盗窃,由李X1、张X骑摩托车在白猛孔村口等待李X2,李X2到村内被害人向XX家中盗走人民币6600余元,随后三人驾驶摩托车逃离。被告人李X1分得人民币12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1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X1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法庭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X1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1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被害人向XX的陈述、被告人李X1及同伙张*、李X2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1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李X1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X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注:扣除已羁押的36天。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红河哈尼*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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