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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4)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XX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4日5时许,被告人熊XX在其租住的蒙自市民安路162号院内,将被害人卢*停放于此的一辆春风牌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云GGT299,车架号:LCEPDKL46B6001523,发动机:1G253401)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3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卢XX的陈述、证人曾XX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及资质证书、提取笔录、指认照片、视频监控、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熊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X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3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熊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熊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5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次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红河哈尼*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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