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玉门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盗窃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李*在玉门市新市区“帝豪KTV”消费时,窃取吧台内工作人员伍*的白色OPPO牌手机一部,经玉门*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2246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勘验、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手机专卖统一票据及价格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失主陈述,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收条,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并考虑到被告人已退赔全部损失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盗窃罪,单处罚金4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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