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刑诉字(2015)第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4日13时许,在甘州区党寨镇花家洼村三社住宅小区大门右侧二层楼2楼大厅,被告人徐某某为马某某婚礼庆典摄像时,趁他人不备之机,盗窃马某某妻子曹*的黄金项链一条,吊坠一个。经甘州*证中心进行赃物价格认定,价值2778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徐某某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金项链、吊坠购物发票,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被盗物品已追回返还被害人,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