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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做出(2012)文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至2021年9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8日交付甘*都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8月14日经陇南*民法院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9月30日,执行机关甘*都监狱以(2015)武狱减字第27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该犯予以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武都监狱认为,该犯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在u0026ldquo;三课u0026rdquo;学习中成绩良好,生产劳动中顺利完成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能够按照《罪犯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悔改。在u0026ldquo;三课u0026rdquo;学习中,各科成绩良好。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较好的完成了生产任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罪犯考核性记功表扬审批表;

2、u0026ldquo;三课u0026rdquo;统考成绩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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