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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6日作出(2005)杭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浙江*民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裁定将原判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本院于2011年4月8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2年10月18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4年4月17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

执行机关北野监狱于2015年9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李*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北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244分,获嘉奖4次,被评为2014年上半年、2014年下半年和2015年上半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4年度兵团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及罪犯奖惩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1年11月27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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