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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宝录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刑诉字(201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被告人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5日19时左右,被告人祁某某在沙湾县大泉乡烧坊庄子村开发区天盛滴灌带厂车房内,盗窃老板刘某某的大众迈腾轿车17寸原装轮毂四个,马牌轮胎四条。经沙湾*证中心对涉案物品估价鉴定,被盗轮毂、轮胎总价值6180元。案发后原装轮毂4个、马牌轮胎4个已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喇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扣押、发还清单,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61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祁某某自愿认罪,且全部退赃,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14年4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塔*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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