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抢劫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告人张u0026times;犯抢劫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东少刑初字第6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人张u0026times;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张u0026times;退赔人民币一千五百三十七元,发还被害人毛u0026times;;退赔非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史u0026times;。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定程序查询被执行人张u0026times;的财产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u0026times;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东少刑初字第644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项及追缴发还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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