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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道印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了(2012)昌刑初字第6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竹道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司*城监狱于2015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司*城监狱提出,罪犯竹道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5次、单项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竹道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3年7月、2013年12月、2014年6月、2014年9月、2015年1月共获表扬5次,2014年10月获单项表扬1次。

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证人证言、评审鉴定表、减刑综合材料、认罪悔罪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竹道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竹道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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