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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4)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锁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锁及其辩护人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至2013年9月间,被告人吴*锁伙同赵**(另案处理)在新乡市红旗区恒升世家B座1508房间设立辉县市**限公司办公室,以辉县市**限公司在辉县市拍石头乡拍石头村开发中原石头城生态度假区(郊东沟农业休闲度假村)需要修建观光隧道、大雄宝殿为名,先后与七家公司签订隧道建设工程等施工合同,并以交纳保证金、押金为名骗取七家公司共计198.1万元后逃匿。分述如下:

1、2012年8月10日,被告人吴*锁伙同赵**在新乡市黄河商务酒店309房间与被害人刘**(辽宁省**限责任公司)签订郊东沟农业休闲度假村隧道建设施工合同,以需交纳施工保证金为由骗取刘**20万元。

2、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吴**在新乡市红旗区恒升世家B座1508房间,与被害人张**(浙江天**任公司)签订郊东沟农业休闲度假村隧道建设承包合同,以需交纳合同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张*乙5万元现金。

3、2013年6月13日,被告人吴*锁伙同赵**在新乡市红旗区恒升世家B座1508房间,与被害人向*(黑龙江北**有限公司)签订郊东沟农业休闲度假村观光隧道施工合同,以需要交纳合同保证金为名骗取被害人向*50万元。

4、2012年8月16日,被告人吴*锁伙同赵**在新乡市红旗区恒升世家B座1508房间,与闫军琴(陕西少**限公司)签订郊东沟农业休闲度假村隧道工程施工合同,以需交纳合同保证金为由骗取左*30万元。

5、2013年9月1日,被告人吴*锁伙同赵**在新乡市红旗区卡尔顿酒店,与被害人胡*(浙江**公司)签订郊东沟农业休闲度假村隧道工程施工合同,以需交纳合同定金为由骗取胡*30万元。

6、2012年10月13诶,被告人吴*锁伙同赵**在新乡市红旗区恒升世家B座1508房间,与被害人陈*(山西**工程公司)签订郊东沟农业休闲度假村大雄宝殿一座、风水宝塔两座建设施工合同,以需交纳合同定金为由骗取陈*30.1万元。

7、2013年6月14日,被告人吴*锁伙同赵**在新乡市红旗区恒升世家B座1508房间,与被害人刘*乙(山西安**限公司)就郊东沟休闲度假村隧道工程签订施工合同,以需交纳合同定金为由骗取刘*乙33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人霍*、李**、李**等人证言;被害人刘**、张**、向*、左*、胡*、陈*、刘*乙陈述;被告人吴**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吴**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有合同诈骗犯罪前科,应当依法酌情从重处罚,望合议庭根据本案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交证据。

被告人吴**的辩护人辩护意见,1、被告人单位依法成立,具备开发该项目的主体资格,不存在虚构主体、冒充他人名义的事实。2、该工程项目是真实存在的,相关的审批手续和文件应由相关部门鉴定真假,对文件及批复没有证明是假的,说明其他文件和批复是真实的。3、被告人先后收取七家单位和个人的定金和保证金是在赵**等人的威胁和利用情况下作出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不存在逃匿行为。大部分资金被赵**、段**等人拿走,被告人收取的60余万元均用在打井、修路等项目中,本人及家人没有得到,其主管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并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2013年9月间,被告人吴*锁伙同赵**(另案处理)在新乡市红旗区恒升世家B座1508房间设立辉县市**限公司办公室,以辉县市**限公司在辉县市拍石头乡拍石头村开发中原石头城生态度假区(郊东沟农业休闲度假村)需要修建观光隧道、大雄宝殿为名,先后与七家公司签订隧道建设工程等施工合同,并以交纳保证金、押金为名骗取七家公司共计198.1万元后逃匿。分述如下:

1、2012年8月10日,被告人吴*锁伙同赵**在新乡市黄河商务酒店309房间与被害人刘**(辽宁省**限责任公司)签订郊东沟农业休闲度假村隧道建设施工合同,以需交纳施工保证金为由骗取刘**20万元。

2、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吴**在新乡市红旗区恒升世家B座1508房间,与被害人张**(浙江天**任公司)签订郊东沟农业休闲度假村隧道建设承包合同,以需交纳合同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张*乙5万元现金。

3、2013年6月13日,被告人吴*锁伙同赵**在新乡市红旗区恒升世家B座1508房间,与被害人向*(黑龙江北**有限公司)签订郊东沟农业休闲度假村观光隧道施工合同,以需要交纳合同保证金为名骗取被害人向*50万元。

4、2012年8月16日,被告人吴*锁伙同赵**在新乡市红旗区恒升世家B座1508房间,与闫军琴(陕西少**限公司)签订郊东沟农业休闲度假村隧道工程施工合同,以需交纳合同保证金为由骗取左*30万元。

5、2013年9月1日,被告人吴*锁伙同赵**在新乡市红旗区卡尔顿酒店,与被害人胡*(浙江**公司)签订郊东沟农业休闲度假村隧道工程施工合同,以需交纳合同定金为由骗取胡*30万元。

6、2012年10月13日,被告人吴*锁伙同赵**在新乡市红旗区恒升世家B座1508房间,与被害人陈*(山西**工程公司)签订郊东沟农业休闲度假村大雄宝殿一座、风水宝塔两座建设施工合同,以需交纳合同定金为由骗取陈*30.1万元。

7、2013年6月14日,被告人吴*锁伙同赵**在新乡市红旗区恒升世家B座1508房间,与被害人刘*乙(山西安**限公司)就郊东沟休闲度假村隧道工程签订施工合同,以需交纳合同定金为由骗取刘*乙33万元。

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照片、信息、释放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被告人吴**个人基本情况以及被告人在逃登记及撤销的基本情况。

2、现场方位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

3、阜新大**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阜新大**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转账记录、收款凭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2012年8月10日,被告人吴*锁伙同赵**与被害人刘**(辽宁省阜新大**任公司)签订郊东沟农业休闲度假村隧道建设施工合同,以需交纳施工保证金为由骗取刘**20万元的事实。

4、浙江天**限公司营业执照、浙江天**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浙江天**限公司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定金收据、工程建设承包分包合同、施工合同、转账凭证证实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吴**与被害人张**(浙江天**任公司)签订郊东沟农业休闲度假村隧道建设承包合同,以需交纳合同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张*乙5万元现金的事实。

5、黑龙江北**有限公司收款凭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居间合同证实2013年6月13日,被告人吴*锁伙同赵**与被害人向*(黑龙江北**有限公司)签订郊东沟农业休闲度假村观光隧道施工合同,以需要交纳合同保证金为名骗取被害人向*50万元的事实。

6、陕西少**限公司与辉县市**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汇款凭证、联合建设郊东沟农业休闲度假村意向书证实2012年8月16日,被告人吴*锁伙同赵**与闫军琴(陕西少**限公司)签订郊东沟农业休闲度假村隧道工程施工合同,以需交纳合同保证金为由骗取左*30万元的事实。

7、吴**2013年11月20日出具的还款协议、胡*交款收据证实2013年9月1日,被告人吴**伙同赵**与被害人胡*合同,以需交纳合同定金为由骗取胡*30万元的事实。

8、山西**筑公司于2012年10月14日、2012年11月8日两次的交款收据、马**、吴**出具的收到条、工程(居间)协议、山西**工程公司与辉县市**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证实2012年10月13日,被告人吴**伙同赵**与被害人陈*(山西**工程公司)签订郊东沟农业休闲度假村大雄宝殿一座、风水宝塔两座建设施工合同,以需交纳合同定金为由骗取陈*30.1万元的事实。

9、山西安**限公司与河南辉**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定金条证实2013年6月14日,被告人吴*锁伙同赵**与被害人刘*乙(山西安**限公司)就郊东沟休闲度假村隧道工程签订施工合同,以需交纳合同定金为由骗取刘*乙33万元的事实。

10、联合建设郊东沟农业休闲度假村意向书、中国农业**乡平原支行出具的证明证实辉县市拍石头**民委员会与辉县**有限公司就开发郊东沟农业休闲度假村建设意向,以及被告人吴**向辉县市拍石头**委员会主任霍*出具的账户余额证明。

11、辉县市**限公司设立等级、变更情况证实辉县市**限公司于2010年7月6日注册成功,陈*为公司法人。2011年11月24日公司法人变更为吴联锁,公司经营范围为旅游开发项目筹建。

12、辉县市旅游风景管理局、辉县**护局、辉**划局、辉县市国土资源局、辉县**办公室证明证实辉县市**限公司郊东沟农业休闲度假村项目未在辉县市旅游风景管理局、辉县**护局、辉**划局、辉县市国土资源局、辉县**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13、银行账单记录证实银行账户信息交易记录情况。

1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吴**被抓获到案。

15、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陈*辨认出介绍工程的马**、王**、与其签订施工合同的吴**、与吴**签施工合同时当时在场的姓赵的;辨认人刘*乙辨认出赵**、与之签合同的吴**。

16、证人霍*证言证实其系辉县市拍石头乡拍石头村的村主任,2011年底和2012年初吴**多次到该村考察,2012年年初吴**说公司资金不够,需要到外边引资,但引资需要先立项,其到辉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立项,但发改委说政府不能立项,后辉县**有限公司去申请立项。2012年2月1日辉县市发改委下发红头文件,同意由辉县市**限公司到辉县市规划局、土地、环保、人防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手续齐全后,由发改委发正式立项文件。2012年2月7日,其村与辉县市**限公司签订联合建设郊东沟农业休闲度假村合同,合同签订后,乙方(辉县市**限公司)资金一直没有到位,一直没有开工。其感觉吴**根本没有资金,签完合同后其提出给其村打口水井,吴**同意,说前期出一部分资金,等井打好后把余款全部付清,前期吴**给了13万,但其和村民自己出资打好井之后,剩余款项吴**没给,其自己给吴**垫付8万多元钱。吴**说修开发景区需要的道路,他与一家工程队签订修路合同,共计13万多,但吴**只给了6万多,后来其垫付了4万元,吴**搞开发前后总共出了20多万元。

17、证人李*甲证言证实2012年拍石**委会主任霍*给乡政府说有个朋友想在郊东沟搞休闲度假村开发,之后都是拍石头村和瑶池**限公司谈开发的事情,乡政府没有参与此项目,搞这个项目一直是吴**负责的。2012年3、4月份,拍石头村和瑶池**限公司搞了一个奠基仪式,瑶池**限公司和村委会成立了开发指挥部,还听说村委会和开发公司共同开了一个账户,让吴**向账户里打钱,吴**一直没有打钱,所以这个项目也就没有进行下去。到2013年初的时候有人拿着拍石头乡人民政府文件,来找乡政府问是否有郊东沟农业休闲度假村项目,其当时看了对方拿的乡政府红头文件发现是假的。

18、证人李*乙证言证实2013年3、4月份,其妻子老乡王*和其说他知道辉县市瑶池有个观光园度假村旅游隧道工程,他有关系能承包下来,看其身边有人做没,其把这件事告诉刘*乙,并带他到王*那里看了图纸,刘*乙看了图纸以后觉得可行,后就决定去实地考察一下,王*帮他们联系度假村工程负责人吴经理(具体名字其不清楚),吴经理带他们实地考察了度假村工地,并看了工程手续、资金证明等相关资料,后他们找到王*,付给赵**(度假工程的另一负责人)3万元定金,赵**给刘*乙写了3万元的收据。过来二十多天,其和刘*乙、李**一起去了河南度假村工地,在度假村吴总办公室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并给了30万定金,签合同和付定金时其不在场,是后来听刘*乙说的。

19、证人王*证言证实其的一个朋友赵**对其所说在辉县市拍石头乡郊东沟村有个观光园度假村工程,他认识工程负责人吴*(不知名),能够包下其中的隧道工程,问其能不能找下工队。其给李*乙打电话说明情况,李*乙介绍其认识刘*乙,赵**说有工程图纸,给了其几张隧道工程图纸和某银行出具的50万元的资金证明,让其拿给有意向的人看,李*乙带着刘*乙到了其在太原租住的房子里了解工程的情况,并把赵**给的图纸拿给他们看,看后说过段时间去现场考察。其走不开就让他们自己去看,并将赵**、吴*的电话给了李*乙二人,后他们去现场考察完说他们有意向承包下隧道工程,于是他们约好在其太原的租赁房中刘*乙交给赵**3万元的定金,赵**当场写了收条,其作为见证人。事后听说他们正式签了合同,并交给吴*30万元的保证金,保证金是由刘*乙和一李姓男子共同出的,其没见过正式的合同书或收据,之后听说一直不知道什么原因开不了工,一直没有施工过。

20、证人李**证言证实其通过岚县的朋友李*乙介绍认识刘*乙。2014年3、4月份其听李*乙、刘*乙说有一个观光园度假村的隧道工程,后其和他们一起去河南省新乡市辉县拍石头乡一个村子的观光园度假村工程现场考察,现场没有施工,其看到已经新建变的压器,而且周边也有工人住的房子,他们看了工程负责人吴**提供的工程规划图和他所在的河南省**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手续。其和刘*乙商量准备承包下隧道工程,后其和吴**于2013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在吴**所公司的办公室签订合同,吴**要求其他们交付40万元的保证金,他们当天交给吴**30万元,其中25万元是其从工商银行转账给吴**,另外5万元是刘*乙通过农业银行转账给吴**,剩下的等开工以后补齐。合同签订的开工日期是2013年7月1日,但后来听吴**说资金不到位就一直没有开工。

21、被害人刘*甲陈述证实其系辽宁省**限责任公司矿建部总经理。2012年6月下旬,其通过朋友敖继成的部下介绍认识了在河南省**园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吴**,吴**向其介绍他正在开发的“郊东沟农业休闲度假村”项目,说准备马上开工,其公司对这个项目很感兴趣,经过双方的洽谈于2012年8月10日在新乡市金穗大道黄河商务酒店309房间签订了郊东沟农业休闲度假村观光隧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吴**要求其公司于2012年9月10日开工,并要求其公司于签合同当日向吴**公司交纳施工保证金20万元并转到他个人银行账户上。其公司交纳保证金后,开始筹备开工事宜,后到了开工日期,吴**告诉其不能开工,此后其公司多次找吴**申请开工,吴**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后其公司了解到,吴**在与**司签订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就同一项目与多家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公司要求吴**解除该隧道工程施工合同,退还保证金并包赔经济损失,吴**解释那是以前公司的法人签订的合同,现在已经处理完了,辉县市瑶池观光园公司现在只与**司签订该隧道工程的施工合同。但因开工日期一拖再拖,引起其公司的质疑,于2013年3、4月份的一天,其公司又到该项目所在地进行深入了解,发现吴**所说的都是谎言,去找吴**解除合同,但吴**避而不见,该公司所在地无人员办公,后发现自己被骗,去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

22、被害人张*乙陈述证实其系浙江天**任公司的下属项目部经理。2013年4月6日其通过朋友山**矿务局职工杨**介绍认识了河南省**光园公司的总经理吴**,吴**向其介绍他正在开发“郊东沟农业休闲度假村”项目,说就要进场准备开工,其公司对这个项目很感兴趣,于2013年4月7日在新乡市平原路新龙宾馆419房间吴**让其交5万元的现金,意思就是其预定要干这个项目。因当天时间晚银行取不出钱,其先给吴**15000元的现金。2013年4月8日,其在吴**公司的办公室给吴**35000元现金。2013年4月9日早上,吴**告诉其4月13日、14日要召开这个项目的总体规划评审会,接下来准备接待评审会人员、包括评审会期间招待烟、招待房间、包括所有人的吃喝消费,还有4月13日晚上在平原路嘉年华KTV312房间内给吴**称其老婆的女子1万块钱,其总共花了4万多元钱。2013年4月15日,在平原路新龙宾馆510房间他们双方正式签订了郊东沟农业休闲度假村观光隧道的工程建设承包分包合同,合同公章是在吴**辉县市瑶池观光园有限公司所在地盖的,吴**要求当天其公司交纳100万元的质量安全保证金,并把保证金打到吴**个人账户上,但没有开工令,其产生怀疑没敢给他。4月19日,吴**公司依然没下达开工令,吴**解释相关手续正在办理,让先把工程质量保证金交了,这时其公司更加怀疑,便到辉县市旅游局、拍石头乡政府了解情况,了解这个项目确实准备立项,但没有规划完成,拍石头乡政府分管旅游的张副乡长说不让他们给吴**打款,乡里也怀疑吴**诈骗,乡政府也联系不上吴**。后来其在吴**公司的楼下,遇到同样受骗的阜新大**任公司的领导刘*甲,他向其讲述被骗的过程,两人又是同一个项目,后其发现被骗,就都来公安机关报案了。

23、被害人向某陈述证实其是挂靠在黑龙江北**有限公司的一个建筑队,经黑龙江北**有限公司授权可以在外边找活干,其建筑队没有名称,其是包工头组织人员干活,前期其施工队可以签合同,正式开工公司才介入。2013年6月10日经同事顾**介绍认识了一个叫王*的人,说王*手中有隧道工程的活。后三人在太原见面,王*自称和辉县市**限公司一个姓赵的副总是朋友,现在他们公司在辉县有工程,有活给他们介绍干,他手里有图纸。在太原谈好后,工程总造价是5500万元,介绍成功后其付给他们工程总造价的1.5%(82.5万元)作为介绍费。6月12日,王*带其到辉县市**限公司的办公地见到公司的赵*、吴*,双方谈工程内容是辉县市**限公司在辉县市拍石头乡拍石头村的郊东沟农业休闲度假村的两条观光隧道,两条隧道均由其施工队城建,施工队包工包料。6月13日,其以黑龙江北**有限公司名义和辉县市**限公司的吴*签订施工合同,签完后他们公司要求先交50万押金,同时其和王*在他们公司签订一份不可撤销的居间合同,内容主要是说其给王*的介绍费。签完合同后其和王*到中**银行给吴*(吴**)的账户转了50万元,吴**给他们一个收据,盖的辉县市**限公司财务专业章。当时他们公司称可以马上开工,后其回去等吴**电话。之后其给吴**打过几次电话,对方一直说让等等。6月28日,其到工地上看,工地什么都能没有准备,不像开工的样子,其给吴**打电话他说他出差了,其又去吴**公司找他,公司的门关着也没人,给吴**打电话他也不接,其在他们公司门口见到一个安徽搞建筑的王老板也是找吴**谈辉县市**限公司观光隧道的事,其听他说工程每米2.6万元,也是两条隧道共2500米,其发现被骗了就报警了。

24、被害人左*陈述证实2012年8月份经朋友李**介绍说他朋友有一个工程问其干不干,后其到太原市找李**和他朋友安**、郝**、闫**一起商量这个事。据陕西少**限公司的法定代表闫**介绍说陕西少**限公司承包了辉县市**限公司对社会发包的郊东沟农业休闲度假村隧道工程,安**、郝**和闫**是合伙人,一起承包的隧道工程。在太原市闫**给其看了她和辉县市**限公司的公司法人吴**签订的合同书。2012年8月23日其和李**、郝**、闫**一起到新乡市人民路恒升世家B栋1508室找吴**,一行人和吴**到合同标注施工地拍石头乡拍石头村考察。考察后其和闫**在新乡市人民路恒升时间B栋1508室签约施工工程协议。签完协议后吴**对其和闫**说让把工程履约金交给他,交过以后2012年9月6日就可以开工了。当时闫**说现在没钱,借我30万块钱交钱,等开工以后辉县市**限公司付给闫**公司的进场费和工程预付款后就还给其。2013年8月27日其来到新乡,和吴**一起到邮政储蓄银行和平路支行给户名是吴**的账号汇款30万元整。之后其又来新乡四、五次,从2012年11月份至今其一直未能和吴**、闫**联系上,隧道工程至今没有开工,吴**、闫**也至今没给其还钱,所以其报警了。

25、被害人胡*陈述证实其系浙江遂建有限公司的经理。2013年8月25日左右,山西一个姓段朋友向其介绍一个辉县拍石头旅游观光工程,8月27日左右,其、蒋**、姓段的朋友三人来到新乡红**店8楼见到了河南辉县拍石头旅游观光工程负责人吴**和会计赵**,吴**向其介绍了工程状况,后8月30日,赵**带上他们去工程现场参观了一下,回到酒店吴**对其说承包这个工程需要预交定金100万,并保证到9月25日能够开工,当时其感到这个工程县城什么都没有怕到时开不了工,其和吴**商议好交10万元人民币,之后其于9月1日与吴**签订了合同,后在平原路上一个农村信用社交给了吴**10万元现金,吴**给其打了收据。到9月15日左右,其给吴**联系好带工人过去,他让其再交50万元定金,其和吴**见面以后,他说办手续还需要花钱,让其交50万元,最后双方商定交20万,9月24日在卡尔顿旁边工商银行其给了吴**现金12万,转账8万元,他给其打了收据,后来工程开不了工,其一直给吴**打电话他也不接,后其告诉他工程不干了,在卡尔顿酒店其让他写个还款协议于12月10日还清,后来其找吴**要钱时再也联系不上了。

26、被害人陈*陈述证实其和其合伙人是施工队,主要从事公路、古建等项目建设。2012年8月下旬的一天,马**、王*给其联系说辉县有个旅游开发工程项目,开发商叫吴**,需要仿古建筑,问其要不要做,其说可以但需要考察一下。过了几天,其和其合伙人在太原和马**、王*还有一个姓赵的男子见的面后一同去新乡市红旗区恒升世家B座1508吴**的办公室,吴**给其说他们是正规开发公司,工程审批手续都批下来了,并当场让其看了营业执照、开发的图纸,加上中间人马**、王*也一直说这个工程项目没有问题。两个月之后,其和其合伙人又来新乡找吴**考察了几次,10月5日,吴**让其施工队到他办公室拿工程图纸,并让其押了1000元现金,后其施工队又去辉县市拍石头村现场考察,其和合伙人感觉这个项目没有问题,到2012年10月13日,其和吴**在他办公室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其需要给吴**3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第二天,其在吴**办公室给了吴**5万元的工程保证金,他给其打了一张收据,并在吴**办公室和马**、王*签订居间合同。到2011年11月8日,其合伙人齐**在新乡**牧野支行给吴**银行账户汇款14万元,当天其另一个合伙人赵**又给吴**银行账户汇款11万元。后来其找吴**说保证金已经交齐,什么时候开工,吴**当天给其打了一张25万元的收据,并说让其准备开工。等了几天后吴**以各种理由推脱,到2013年10月份,其联系不上吴**,其和其两个合伙人一起到拍石头乡郊东沟村实地看了一下,工地现场和2012年签合同时一样,其发现被骗便报警了。

27、被害人刘*乙陈述证实2013年5月份,经朋友介绍他朋友赵**在辉县市瑶池观光园度假村有工程,问其是否愿意承包一部分。有一天,赵**带着其和王*到河南辉县市瑶池观光园度假村实地查看工程,其只看到一片庄稼地,没有施工的痕迹,就问当地老百姓,当地人告诉其前几年有过施工意向,赵**给其提供工程的相关手续,所以其决定从赵**手中承包部分工程。2013年6月1日,在王*、李**的见证下其交给赵**3万元合同定金,6月15日正式签订合同后,其从工商银行提出25万元、邮政银行提出5万元,共计30万元保证金转给赵**,后其一直找不到赵**本人,电话也联系不上,后认为自己被人骗了。

28、被告人吴**供述与辩解证实其系辉县市观光园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1年至今,在辉县市拍石头乡搞观光园项目。其公司与阜新**限公司、浙江**限公司通过洽谈,2012年8月10日与阜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当日收取该家公司20万元的保证金,因工程一直没有开工,2013年3月1日,阜新**限公司表示不愿意再干这个工程,并给其公司发了促进履行合同函,因其公司比较忙,没有回复函,但和对方通了电话。2013年4月15日与浙江**限公司签订建筑承包分包合同,签订合同前对方公司给其公司交了5万元的押金,合同规定的保证金没有交。因隧道工程未能按期开工,其公司与两家公司签订的观光隧道是同一个工程,其公司总体规划是建两条隧道,到开工后其公司把工程分包给他们两家公司,观光隧道是其公司开发度假村中的一个项目。其收取阜新**公司的20万保证金投到郊东沟农业休闲度假村中的打井、修便道工程中,其收浙**公司的5万元用到项目的评审工作的开销中。其和赵**、段**商量,每次骗钱到手后,赵**抽20%,段**抽20%,剩下的钱其投到项目里去,每次骗的钱,都是其他公司将钱打入其个人账户,其再从银行将钱取出后给他们分。其公司还与黑龙江北**有限公司、陕西少**限公司、浙江**公司这三家公司签订隧道合同,分别骗了50万元、30万元、30万元,这三家公司都是段**、赵**操作的,其只是出面代表法人签合同,段**、赵**拿走70多万,剩下的40万元其拿着投到项目中了。并证实2013年的一天,其和山西**限公司就郊东沟休闲度假村隧道工程签订过施工合同。这份合同是赵**和对方谈好,并带领对方的人到辉县实地考察的,并在其位于新乡市恒盛世家的办公室签订的合同。当时收了对方30万元的保证金,给了赵**20万元,留下10万元是其管理费。2012年的一天,其和山西**有限公司就郊东沟休闲度假村大雄宝殿和风水宝塔工程签订过施工合同。这份合同也是赵**和对方谈好,并带领对方的人到辉县实地考察的,并在其位于新乡市恒盛世家的办公室签订的合同。当时收了对方30万元的保证金,给了赵**20万元,留下10万元是其管理费。

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属实,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同他人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连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被告人吴连锁有合同诈骗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4年3月17起至2027年3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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