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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和平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1)华区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和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1月13日)。罪犯黄和平于2012年7月19日送入河**乡监狱服刑改造。河**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黄和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黄**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5、6月间,黄**谎称自己在苏州市交通局工作,能够帮助范*某、叶某某申请办理濮阳市至太仓的客运线路,骗取二人信任,2010年4月黄**带领范*某到太仓**限公司,范*与该公司签订了濮阳至太仓客运班线意向书。2010年6、7月份,黄**谎称没通过审批,利用伪造印章等手段,自2009年12月至2010年11月,黄**以收取线路审批押金,安全保证金等理由骗取二人人民币25万元。2009年5月黄**谎称自己在苏州市交通局工作,能够帮助李*、赵*、蓄谋申请办理苏州至濮阳市的客运线路,骗取3人信任。2010年12月黄**利用个人伪造的吴江**公司运输“印章”与3人签订运输协议书,自2009年5月至2010年12月黄**以收取购车定金,线路保证金等理由骗取3人人民币46.5万元,购物券1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3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2015年5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3年10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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