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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民法院于1999年8月17日作出(1999)安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曹**不服,提出上诉。河南**民法院于2000年8月18作出(2000)豫刑一终字第40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原审判决,刑期自2000年8月18日起。于2000年12月15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曹**在执行期间,2003年3月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6年7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9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曹**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6年6月至1997年8月间,被告人曹**同他人先后四次假冒安徽**采购站,中**田化工厂,安阳纺织物资站,新乡**公司名义,向外地联系客户进行诈骗,骗得棉纺等共计1108643元。1993年6月至1996年9月,被告人曹**先后六次,以化名、假冒公司等名义,以签订虚假合同为手段,骗取沈阳,安阳等多家客户物品价值409968.68元。同时认定被告人曹**系主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3月20日、2012年8月20日、2014年3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2015年4月20日(2次)共表扬6次;2013年7月20日记功1次;2011年、2012年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刘*、田*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曹**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3年3月5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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