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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公诉刑诉(2014)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4月8日、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及其辩护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浚县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马XX与被害人张XX达成口头协议,由马XX负责运送张XX的一车鸡蛋(数量为450件、重量为20254.2斤)至湖南邵阳,当日张XX便将该车鸡蛋交付给马XX。2014年5月22日,马XX行驶至湖南岳阳时,将该车鸡蛋卖给当地的鸡蛋购销商方XX。之后,马XX虚构运输途中发生事故将鸡蛋用于赔偿对方的事实,拒不归还张XX财物。经鉴定,鸡蛋20254.2斤价值99246元,鸡蛋箱(含蛋托)450个价值3600元,合计价值102846元。

案发后,马XX退还张XX鸡蛋货款40000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的成立,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方XX等证人证言、被害人张XX陈述、被告人马XX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1028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马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在案发后,其运送鸡蛋的货车已被张XX开走。

被告人马XX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案发后,被告人马XX的家属积极退还被害人张XX40000元钱,且被害人张XX将马XX的货车已开走,这些都减轻了被害人的损失,根据这些情节建议对马XX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马XX与被害人张XX达成口头协议,由马XX负责运送张XX的一车鸡蛋(数量为450件、重量为20254.2斤)至湖南邵阳,当日张XX便将该车鸡蛋交付给马XX。2014年5月22日,马XX行驶至湖南岳阳时,将该车鸡蛋卖给当地的鸡蛋购销商方XX。之后,马XX虚构运输途中发生事故将鸡蛋用于赔偿对方的事实,拒不归还张XX财物。2014年5月23日,张XX向浚县公安局报案,2014年5月27日,浚县公安局民警在新乡市原阳县陡门乡派出所对马XX进行询问后,马XX与张XX经过商议,由张XX将马XX的解放牌汽车开走抵鸡蛋款。经鉴定,鸡蛋20254.2斤价值99246元,鸡蛋箱(含蛋托)450个价值3600元,合计价值102846元。

案发后,马XX的家属退还张XX鸡蛋货款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XX的供述,证明2014年5月20日上午,卫*的老和给*XX介绍浚县的一个货主要给湖南邵阳运鸡蛋,后来马XX和浚县的货主张XX取得联系并商定好运费,马XX当天开车来到浚县,晚上8点多钟装好车后,马XX开车往湖南方向走,行至湖北孝昌时,马XX开的货车轮胎爆了一个,换好备胎后,马XX想跑车不容易,就想把车上的鸡蛋卖掉,给货主说出车祸把钱赔给人家,货主实在不行就把车给他。之后,马XX就在岳阳的一个农贸市场找到买主,将车上的鸡蛋和鸡蛋托一共卖了101260元,后马XX给张XX打电话说出了车祸,将鸡蛋卖掉赔偿了对方。后来张XX找马XX要鸡蛋款,马XX说自己没有钱,双方协商后,由张XX将马XX的车开走。

2、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明2014年5月20日,张XX需给湖南邵阳运送一车鸡蛋,通过卫辉市的和XX介绍,马XX和张XX取得联系,双方商议好运费后,当天下午张XX开始安排装车,晚上8点多钟装好车后,马XX开车离开。2014年5月21日,湖南的收货人打电话说没有收到货,马XX手机一直关机。2014年5月23日早上,张XX和马XX电话取得了联系,马XX称在湖南岳阳出了车祸,将鸡蛋卖掉赔了对方11万元钱,张XX感觉被骗了,就到公安机关报警。因马XX没有给张XX鸡蛋款,张XX将马XX的解放牌货车开走。

3、证人和XX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20日早上,浚县的张XX给和XX打电话,让和XX帮助找车给湖南运送一车鸡蛋,因马XX曾给和XX给湖南送过鸡蛋,和XX和马XX联系后,就将张XX的联系方式告诉马XX,让马XX和张XX联系。停了两天,张XX给和XX打电话说马XX的电话不接,和XX给马XX打电话马XX也不接。过了一天,马XX给和XX打电话说他的车轮胎爆了蹦到人了,将鸡蛋卖了赔偿了对方。

4、证人方XX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22日,一个河南人找到方**的门市部,问方XX是否要鸡蛋,说鸡蛋是其老婆在家收的,要将鸡蛋运到邵阳市,但因为邵阳的老板出事了,鸡蛋不要了,所以想把鸡蛋卖掉,双方谈好价钱后,方XX就以101260元的价格将车上的鸡蛋收了。

5、证人马1X*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份的一天,马1X*跟着马XX到湖南运送了一车鸡蛋,在路上车爆过一次胎,因自己好喝酒,路上发生的其他事情自己不知情。

6、证人田XX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份的一天,马XX到浚县拉一车鸡蛋往湖南运送,在马XX走后的两三天,浚县的货主找到田XX霞说联系不上马XX,田XX也打不通马XX的手机。过了一二天,马XX回来后给了田XX10万元钱,说是自己将鸡蛋卖了,如果卖鸡蛋的人找就说轮胎爆了碰到人了,将卖鸡蛋的钱赔给了人家。

7、证人马2X的证言,证明2014年的一天,原阳**派出所通知马2X说浚县公安局的民警找马XX,马2X骑摩托车将马XX送到了陡**出所,浚县公安局的民警对马XX询问后,马2X将马XX送回了家里。随后一辆面包车下来几个人要将马XX的车开走,马2X询问对方为什么要开马XX的车,对方说马XX给他运送鸡蛋出了车祸,将鸡蛋卖掉赔给了人家,现马XX没有钱给他们,马XX让将他的车开走抵鸡蛋款。

8、证人郭1X*、郭**、周**的证言,证明2014年的一天,张XX说自己让人送一车鸡蛋到湖南,鸡蛋没有送到,运输的马XX也联系不上。过了几天,郭1X*和郭**、张XX、周**(张XX的老婆)一起到马XX家中,马XX说其在运输途中出了车祸,鸡蛋让人抢了,马XX说自己没钱给张XX,提出让张XX将货车开走,考虑到怕马XX以后不给张XX钱,就先把他的车开走了,张XX给马XX写了证明手续。

9、证人郭XX的证明及收据,证明2014年5月31日马XX在郭X处存钱40000元。

10、新乡**有限公司获嘉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马XX的车牌号码为豫G62391的车辆在该公司挂靠,该公司未收到马XX任何将该车辆转让、抵押等相关手续。

11、浚县**中心出具的对涉案鸡蛋价格鉴定的结论书,价格鉴定结论为鸡蛋20254.2斤价值99246元,鸡蛋箱450个价值3600元,合计价值102846元。

12、张XX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案发后张XX收到马XX的妻子田XX退还的40000元钱。

1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马XX犯罪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4、抓获证明,证明被告人马XX被抓获归案的过程。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经审查认为,证据的取得来源合法,证据形式完备,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要件,且各证据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以采信。

庭审中,被告人马XX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张XX2014年5月27日书写的证明一份,主要证明在案发后张XX将马XX的解放牌货车开走抵鸡蛋款。

该份证据与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相吻合,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1028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浚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马XX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马XX及亲属在案发后退出部分涉案款物,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案发后,被告人马XX的家属积极退还被害人张XX40000元钱,且被害人张XX将马XX的货车已开走”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2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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