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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13)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强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调取新证据,延长审限一个月。因出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4年5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被告人黄**伙同张**、高**(均已判处刑罚)找到河南省卢氏县东明镇东明村原河**矿厅第一地质调查队退休职工刘*礼家,让其制作总工程师为冯**的虚假的地质矿产资料及图纸,并对图纸金属含量的数据进行篡改,后黄**以冯**的孙子“冯*”之名,伙同刘**(已判处刑罚)等人,利用虚假地质资料,采取欺骗手段,与洛阳**限公司签订卖矿协议书,骗取皓祯**公司100万元定金。后皓祯**公司发现地质资料虚假后报案,已将100万元定金追回。

案发后,被告人黄**将所得赃款41000元退出。

另查明:被告人黄**通过亲属口头向公安机关表达投案意向后,在投案途中于2011年7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赵**、张**、高**、刘**、刘**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荆某某的陈述,辩认笔录,还款证明,淅川县公安局厚坡派出所证明,羁押情况证明,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强通过亲属口头向公安机关表达投案意向,在归案过程中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强积极退出赃款,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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