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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信阳市?负忧?人民检察院以信?讣煨趟撸?2014)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负忧?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1月以来,被告人刘*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开始拖欠被害人张**货款,至2013年6月共骗取其瓷砖货款27000元;2013年4月至6月之间被告人刘*各种理由和借口,拖欠被害人谭的瓷砖货款不给,骗取谭瓷砖货款15000元;2013年2月份之前,被告人刘将其欠被害人周的瓷砖货款10000元写了一张欠条给周,2013年4月至6月被告人刘*种种理由又拖欠近6000元的瓷砖货款,共骗取周瓷砖货款16000元;2013年4月18日至2013年6月11日期间,被告人刘**被害人张共5800元瓷砖货款;2013年5月17日至2013年6月5日期间,被告人刘**被害人饶瓷砖货款7500元;2013年6月5日至2013年6月18日期间,被告人刘**被害人李**货款2850元;2013年5月15日至2013年5月23日期间,被告人刘**被害人桂瓷砖货款4700元;2013年5月4日和2013年5月9日,被告人刘*两次从被害人秦*调了价值2148元的瓷砖,2013年6月份的一天刘关店逃匿。被告人共骗取了上诉商户货款共计人民币共计80998元。案发后,被告人刘**了上述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谭、周、张、饶、李、桂、秦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到案经过、民事赔偿材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信阳市?负忧?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尚能认罪,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视案件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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