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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泽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雨刑初字第4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沙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有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6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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