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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2010)荷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罪犯贺**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万元(已缴纳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2日和2014年5月25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二年。

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139分。攸县民政局证实该犯家庭确有困难。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攸县民政局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贺**在刑罚执行期间,虽家庭困难仍能交纳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贺**减刑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6日至2015年10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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