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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了(2012)潭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已缴纳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彭**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变压器分线工序劳作,坚守劳动岗位,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考核得分66.7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彭**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虽考核得分较少,但其属于病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彭**减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11月6日至2022年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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