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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5日作出(2008)茶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犯合同诈骗罪、抽逃出资罪,判处罪犯曾**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追缴38.28万元(已缴纳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

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曾**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目前考核得分193.6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曾**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遵守监规,但未积极履行附加刑,违法所得也未退赔,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暂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曾**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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