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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株天法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罪犯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在服刑期间,虽患多种疾病,一直在长**院住院,无法正常参加劳动生产,但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改造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14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病情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唐**减刑二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14年4月15日至2015年7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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