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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怀鹤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新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判令付新国和同案人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人民币一百八十一万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5月18日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21日止。执行机关湖*阳监狱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员胡*、孙*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阳监狱指派李*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付*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阳监狱根据罪犯付*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付*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付*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未能履行财产刑及退赔责任,对其减刑应予从严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付新国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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