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宁某某合同诈骗一案

审理经过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蒸检公诉刑诉[2015]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宁某某声称自己承包了衡阳县西渡镇锦绣家园一栋28层楼房建设,并联系被害人唐*某、周某某、罗某某、唐*,欲将该工程的木工、木材、泥工等项目分别交给上述人员承包。同时,宁某某制作了虚假的锦绣家园承包合同和工程施工图,骗取了被害人唐*某、周某某、罗某某的信任,分别与上述人员签订承包合同,收取信誉金,其中唐*某20000元、周某某10000元、罗某某50000元、唐*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宁某某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四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宁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1月11日被抓获,同年1月13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工程承包合同、证明、领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唐某某、周某某、罗某某、唐*的陈述,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及施工图,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宁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宁某某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