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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会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献球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清)。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2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6年5月11日止。执行机关湖*阳监狱于二O一五年八月五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金献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阳监狱根据罪犯金献球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献球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金献球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金献球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金献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1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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