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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资刑初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本次缴纳3千元)。刑期自2012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狱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胡*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胡*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胡*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胡*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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