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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犯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汤*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汤*不服,提出上诉。平*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将案卷移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5月18日查阅了案卷,并指派检察员严*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汤*及其辨护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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