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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1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5000元,本次缴纳45000元)。刑期自2006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二次作出裁定,对其共减刑二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2月13日止。执行机关岳*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侯*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报告)及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侯*在执行机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侯*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侯*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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