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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楼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本次缴纳3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8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方*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方*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方*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方*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2019年4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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