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张某某、刘*、何*、邹*合同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何*、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被**某某、刘**、何*、邹*及被告人刘**的辩护人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12日至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将车辆重复抵押骗取借款或将租赁来的车辆低价转卖给被告人刘*甲等方式,骗取罗*等多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89.82万元;被告人刘*甲共低价收购被告人张某某所骗租价值240余万元的车辆10辆,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何*、邹*转卖给他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中被告人何*参与作案二次,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邹*参与作案一次,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1000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从被告人刘*甲手中购进一台车牌为湘F6Y125的“华晨宝马”小汽车。3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将该车过户到岳阳市“天地人和担保公司”的郝*名下后,从该公司抵押借款14万元人民币,小汽车仍由被告人张某某保管使用。3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李**介绍,又以该“华晨宝马”小汽车抵押向罗*借款15万元人民币,并将小汽车交给罗*。4月底,因被告人张某某未能按约付息还款,郝*通过GPS找到小汽车后开走。致使所借罗*的15万元人民币无法偿还。

2、2014年3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介绍河北保定市雄县的孙某某(未到案)向岳阳市“天地人和担保公司”借款人民币15万元,用孙某某的车牌为湘F6E1167的“北京现代”小汽车抵押登记。孙某某拿到钱后将车交给被告人张某某。4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将该车转卖给被告人刘*甲,其交付车辆时将车辆的行驶证和车主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给了被告人刘*甲。5月中旬,被告人刘*甲通过刘*乙介绍,将该车以9万元转卖给河北的周某某(未到案)。致使所借岳阳“天地人和担保公司”的15万元人民币无法偿还。

3、2014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到武汉**租赁公司”租赁陈*所有的鄂AG2T17“奥迪A6L”小汽车,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该车转卖给被告人刘*甲,随车交付了车辆的行驶证和车主身份证复印件。4月13日,被告人刘*甲将该车以22万元转卖给河北省唐山市的李**。原车主通过车辆GPS查询到车辆相关信息后得知车辆被骗,到河北唐山市将车辆追回。该车鉴定价值为38万元人民币。

4、2014年4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在武汉市某夜总会认识的服务员花某某,给花某某3万元人民币要其到武汉**车公司”郭**租赁鄂AH1226“宝马5系”小汽车,被告人张某某拿到车二天后,冒用以租代购车辆名义将该车转卖给被告人刘*甲,随车交付了车辆的行驶证和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后被告人刘*甲将该车以19万元转卖给河北省唐山市的李**。该车鉴定价值为32万元人民币。

5、2014年4月13日,被告人张*某到长沙市**赁公司”用5万元钱租赁欧*某某的湘AVM457黑色奥迪A6L小汽车,4月14日,被告人张*某冒用抵押车辆车主的名义将该车转卖给被告人刘*甲,随车交付了车辆的行驶证和车主身份证复印件。15日,被告人刘*甲将该车以13.3万元转卖给山西的张*,交车时,被告人刘*甲除交付车辆的行驶证和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外,还伪造了一份车主的借条一并交付。21日,张*将该车以15万元转让给山西的李*乙。26日,李*乙拆除了车上的GPS,欧*某某获悉情况后报案,公安机关于5月1日将汽车追回后发还给了车主。该车鉴定价值为19万元人民币。

6、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到长沙市**有限公司”用5.8万元从工作人员李*丙手中租赁杨某某所有的湘AX1V86黑色奥迪A6L小汽车。当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冒用抵押车辆车主的名义将该车转卖给被告人刘*甲,随车交付了车辆的行驶证和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同天晚上,被告人刘*甲通过被告人何*将该车以23.8万元转卖给河南省驻马店的秦某某,由被告人何*转交车辆时,一并交付车辆的行驶证和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后被告人刘*甲给被告人何*好处费3000元。4月16日,杨某某获悉情况后报案,公安机关于9月16日将汽车追回后发还给了车主。该车鉴定价值为39.9万元人民币。

7、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到长沙市“湖南车**有限公司”用2.7万元钱租赁陈**的湘AJ0Q01黑色奥迪A6L小汽车,同日,被告人张某某冒用抵押车辆车主的名义将该车转卖给被告人刘*甲,随车交付了车辆的行驶证和车主身份证复印件。16日,被告人刘*甲通过许某某(另案处理)将该车以20.8万元转让给沈阳的宫某某,随车一并转交车辆的行驶证和车主身份证复印件。事后许某某转款20万元给被告人刘*甲,自己获利8千元。陈**获悉情况后报案,公安机关于5月5日将汽车追回后发还给了车主。该车鉴定价值为30.6万元人民币。

8、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到长沙市“奥能汽车租赁公司”用5万元钱租赁姚*的湘ATC726黑色奥迪A6L小汽车,同日,被告人张某某冒用抵押车辆车主的名义将该车转卖给被告人刘*甲,随车交付了车辆的行驶证和车主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刘*甲于同日将该车以23.5万元转卖给河北省唐山市的李*甲(另案处理),李*甲于次日将车辆以25.5万元转卖给同市的刘*乙。姚*获悉情况后报案,公安机关于4月29日将汽车追回后发还给了车主。该车鉴定价值为30.6万元人民币。

9、2014年5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广州市通过其表弟刘*丙到“广州**赁公司”以1.5万元租赁候某某的粤AE165B奥迪小汽车,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刘*甲达成以20万元转让此车的意向后,由被告人刘*甲的姐夫徐某某、袁*将车从广州开回岳阳交给被告人刘*甲。被告人刘*甲于5月8日将该车以23.5万元转卖给山东省的陈**,被告人刘*甲交付车辆时除交付车辆的行驶证和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外,还伪造了一份转押协议和自己为“刘*甲文”的假身份信息。5月9日,陈**以26.5万元将车辆转卖给山东省青岛市的张*。10月19日陈**通过公安机关将车辆返还给车主。该车鉴定价值为32.3万元人民币。

10、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华容县“途胜租赁车公司”用1800元租赁杨某某的湘F6Z249黑色丰田卡罗拉汽车,后又出1000元续租,5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被告人刘**介绍将车以3.5万元转押给廖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交车时一并转交了车辆的行驶证和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并承诺定期回赎。到期被告人张某某未赎车,廖某某将该车以3.8万元转卖给江西省的袁某某,廖某某交车时一并转交了车辆的行驶证和车主身份证复印件。事后廖某某给被告人刘**好处费1500元。9月14日公安机关将车辆从袁某某追回后返还给车主。该车鉴定价值为9.3万元人民币。

11、2014年6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到益阳市某县“三新汽车租赁公司”以5000元租赁陈*某的湘HN8962海马S7小汽车,被告人张某某于当日将该车向陈*乙抵押借款2万元,6月7日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将该车转卖给被告人刘*甲,并要陈*乙交付车辆时一并转交了车辆的行驶证和车主身份证复印件。6月18日,被告人刘*甲通过被告人何*网上发布信息将该车以5.4万元转卖给江西的谢某某,6月23日,被告人刘*甲将车辆的行驶证和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及自己伪造的借条交给被告人何*、邹*,由被告人何*、邹*将车辆与材料一并交给谢某某。事后,被告人刘*甲给被告人邹*好处费1000元。陈*某获悉情况后报案,公安机关于6月24日将汽车追回后发还给了车主。该车鉴定价值为9.12万元人民币。

12、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熟人姚某某以8000元到常德市“四通汽车**限公司”从员工陈某某手中租赁向*的湘J0762黑色本田雅阁小汽车。13日,被告人张某某将该车以3.5万元卖给福建省福安市的王某某(另案处理),并由姚某某转交车辆及车辆行驶证。**某某等人将车辆多次转卖。姚某某获悉情况后报案,公安机关于8月29日将汽车追回后发还给了车主。该车鉴定价值为19万元人民币。

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甲有坦白情节,应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花某某、李**、欧*某某、马某某、张*、李*乙、樊某某、许某某、宫某某、李*丙、陈**、刘**、廖某某、刘**、陈*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罗*、郝*、陈*、郭*、欧*某某、杨某某、陈**、姚*、候某某、杨某某、陈*某、向*的陈述,汽车租赁合同、收据、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转移登记信息表、借条、身份证复印件、转押协议、被盗车辆照片、银行交易记录、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另有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14)君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15年6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一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证明被告人刘**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10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15年1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情节严重;被告人何*、邹*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帮助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甲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何*、邹*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刘*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甲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甲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何*、邹*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刘*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何*、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撤销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14)君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被告人刘*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撤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刑一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判处被告人刘*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零五千元。(其中五千元已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缴纳);

3、被告人何*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4、被告人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经折抵后,即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6月29日起至2025年6月21日止(前次被羁押8天);被告人刘**的刑期限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止;被告人何*、邹*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