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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1)益法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二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四年八月十一日止。执行机关湖*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李*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表现不稳定,2013年10月与至2015年3月先后11次获刊稿、劳动竞赛、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分共10.2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有违规违纪行为出现。2015年3月3日因在学习室无故辱骂并动手殴打同犯受到扣考核分3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5年4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虽为老年犯,仍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现从事电子加工工种,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98.7分,该犯已执行罚金人民币500元。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李文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系老年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文明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六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三年二月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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