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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小冬合同诈骗罪,谢小冬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公一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小*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底,因资金链断裂的被告人谢**为快速获得资金,隐瞒已无能力履行相关玉米购销合同的真相,通过虚构玉米购销业务的方式,骗取合同相对方许*、付*,通过履行合同的方式交付财物,总价值人民币32万余元。2014年3月,被告人谢**在资金链断裂后,为偿还债务,虚构事实,通过承诺高额利息的方式,从被害人唐**骗取现金人民币30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并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书证材料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分别构成了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提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原系在中央**阳卫农直属库(以下简称“卫**库”)停薪留职的被告人谢小*,重新回到卫**库业务科工作。2012年9月,被告人谢小*注册成立岳阳**限公司,从事粮食购销贸易。2013年2月28日,卫**库与其业务科签订协议,由卫**库提供300万元资金给业务科从事粮食购销贸易,期限为1年。此笔资金实际由被告人谢小*负责运营管理,年底被告人谢小*需支付银行利息(该笔300万元资金系卫**库之银行贷款),并向单位上交利润25万元及负责业务科全体员工的福利。同时在此期间,被告人谢小*向本单位员工及亲朋好友,以承诺高息或者高额分红的方式,大量举债。至2013年10-11月份,由于在从事的玉米购销贸易中存在经营不善而亏损的情况,且需支付大量债务的高额利息,被告人谢小*资金链断裂。

一、诈骗罪

2014年3月,被告人谢**因拖欠黑龙江省伊兰县商人董*的玉米货款,被董*追债并带至黑龙江省伊兰县。被告人谢**因已无能力偿还欠款,为了尽早从董*的追讨中抽身,遂产生通过虚构玉米贸易以骗取他人资金的想法。之后被告人谢**电话联系了在岳阳县柏祥镇从事饲料贸易的被害人唐*,谎称:“卫农粮库的刘水库主任即将离任,最后一笔玉米跨省移库业务交给自己做,整个移库玉米量为1200吨,根据市场行情,差价在130元-170元左右”。接着被告人谢**向唐*提出,其在东北联系了一批玉米,现尚有20个“火车皮”总计30万元运费缺口,希望唐*提供30万元资金,并承诺最长一个月后除返还30万元外还支付5万元利润。唐*信以为真,于2014年3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谢**的信用社账户(账号为6220)汇款30万元。到账后,被告人谢**于2014年3月19日至26日,在黑龙江分60余次取款13万元,将其中12万元偿还给了董*。被告人谢**从黑龙江回来后,因宋*先前找其催债,被告人谢**又从唐*提供的30万元中提取了1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钱偿还给了宋*。至案发时,被告人谢**未偿还唐*30万元的所谓“玉米运费”,更未兑现5万元的所谓“利润”。

二、合同诈骗罪

资金链断裂的被告人谢**为快速获得资金,隐瞒已无能力履行相关玉米购销合同的真相,通过虚构玉米购销业务的方式,骗取合同相对方被害人许*、付*通过履行合同的方式交付财物,总价值人民币32万元。

1、2013年度,由于被告人谢小*使用卫农粮库的300万元资金进行玉米购销,按照事先约定被告人谢小*需负责卫农粮库业务科工作人员的年终福利。2013年12月,该粮库业务科科长黄*要求被告人谢小*支付员工福利以兑现承诺,此时的被告人谢小*已无能力支付。为了不让单位知道其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已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被告人谢小*遂产生通过虚构玉米贸易以骗取他人资金的想法。后被告人谢小*联系在岳阳县柏祥镇从事饲料加工贸易的被害人许*,谎称自己在外地联系了一批玉米,价格为每吨人民币2480元,询问许*是否需要。许*答复需要60吨,被告人谢小*于是要求许*支付10万元的订金后才能发货,许*称只能先支付5万元订金。2013年12月18日,许*向被告人谢小*的信用社账户(账号同上)汇款人民币6万元,其中1万元为许*偿还被告人谢小*的欠款。被告人谢小*收款后未打算向许*发货,当天即将其中的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款到黄*的农业银行账户以支付业务科年终福利。许*支付订金后多次联系被告人谢小*催其发货,被告人谢小*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躲避。至案发时,被告人谢小*并未发货给许*,也未退还5万元所谓“订金”。

2、2013年度,由于被告人谢小*使用卫农粮库提供的300万元资金进行玉米购销贸易,卫农粮库在接近年底时,要求被告人谢小*将300万元资金尽快回笼,或者提供1600吨玉米回仓。被告人谢小*此时既无能力向粮库归还300万元资金,也无能力向粮库提供相应货值的玉米。2013年底,被告人谢小*找到在岳阳县柏祥镇从事饲料贸易的被害人付*,通过交谈得知付*的玉米是以每吨人民币2360元的价格从安徽临泉进购的。被告人谢小*遂产生了利用付*的信誉从安徽临泉进购玉米,然后骗取进购的玉米以完成卫农粮库提出的玉米入仓要求的想法。随后,被告人谢小*要求付*帮忙从安徽临泉进购玉米300吨,并承诺付*以每吨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收购,付*因从中可以赚取每吨40元的差价,故表示同意。2014年2月19日、2月23日、3月7日,付*从安徽临泉商人陈**处以每吨2360元的价格购进的第一批共计约116吨玉米,分三次到货。被告人谢小*即安排货运司机冯*将该116吨玉米从付*处提出,并运至卫农粮库289号仓入库,以折抵卫农粮库提供给其从事玉米购销贸易的资金。由于被告人谢小*无法支付第一批玉米的货款27万余元,付*停止了继续供货。后付*多次找被告人谢小*催讨货款,被告人谢小*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躲避。至案发时,被告人谢小*未支付相应货款。

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谢小*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许*、付*、唐*的陈述;被告人谢小冬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宋*、黄*、王*、荣*、张*等人的证言;户籍资料;银行账号往来清单、汇款凭证、送货单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且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唐*现金人民币30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谢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能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与被害人许*、付*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使两被害人履行合同从而骗取财物,总金额价值人民币3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了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小*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谢小*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谢小*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小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谢小*的犯罪所得人民币六十二万元,责令退赔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岳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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