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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高辉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2011)长中刑二终字第0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执行期间原缴纳3千元,本次缴纳3千元)。刑期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2月17日止。执行机关岳*狱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何*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何*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何*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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