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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常鼎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50000元(本次缴纳1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4月24日止。执行机关岳*狱于2015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陈*系病残犯,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陈*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病残鉴定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陈*在减刑后的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减刑后的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及系病残犯的事实清楚,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3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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