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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建香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07)株中法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文建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四日经湖南*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经本院裁定减为一年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九年二月十三日止。执行机关湖*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文建香自2014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虽患有脑梗塞后遗症、冠心病心肌缺血、心功能2级、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仍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73.6分,其中获奖励分共4.5分。如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分共3分;2013年四季度至2014年二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2次获奖励分共1.5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文建香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文建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系病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文建香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三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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