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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合同诈骗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汉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审请求情况

二、责令被告人张*退赔被害人河北*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7960元。宣判后,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5)汉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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