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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13)桑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执行机关湖*陵监狱于2015年8月6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廖*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4年、2015年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担任重点犯夹控认真负责获得奖励分1分,2015年2月参加队列比赛表现突出获得奖励分2分,2015年一季度改造积极获得奖励分4.5分。截止2015年5月底,共获考核分65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廖*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廖*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廖*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三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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