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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04)潭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04)潭中刑终字第15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和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五年。服刑期至二○一七年三月一日止。执行机关湖*山监狱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谭*自2014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5月共获考核分146分,其中获奖励分共80.1分。如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共7分;2014年被评为优秀互监组组长获奖励分2分,同年因较好地完成积委会工作任务先后4次获奖励分共20.5分,并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先后4次获奖励分共12分;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共获奖励分20分;2014年被评为省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20分。该犯已执行罚金人民币6200元,其中本次执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谭*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谭*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谭*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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