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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作出(2011)长中刑二初字第00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悔改表现突出于二O一四年一月十六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服刑期至二O二四年一月十一日止。执行机关湖*市监狱于2015年6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截至2015年4月底止,共获考核分50.2分。悔改表现突出,且系病犯。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张*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系病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三个月,服刑期至二O二二年十月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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