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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4)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因被告人陈某某患严重疾病,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于2015年3月13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初,被告人陈某某得知朋友夏*在经营某某县湘北农机市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黄沙供应项目后,在与同学李某某、盛某某闲聊时,谎称自己在经营该项目,并讲因资金周转有些困难,想转让该项目的三分之一的股份,入股人不参与经营,只参与分红。盛某某表明合作意向后,被告人陈某某带盛某某到工程工地查看了情况,还谎称自己在该工程中投资了90万元。为尽快促成盛某某“投资”,被告人陈某某向夏*要到了黄沙供应合同的复印件,并于2012年7月27日将盛某某约到某某县城关镇,将黄沙供应合同复印件给盛某某看,盛某某确信被告人陈某某的“经营项目”后,与其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人陈某某将黄沙供应项目的三分之一的股份转让给盛某某,转让金额为30万元人民币,盛某某按月结算股份红利。次日,盛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的帐户打款3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先将其中5万元交给夏*入股经营黄沙供应业务,不久又将此款作抵了自己的欠款,其余25万元全部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和用作个人开支。盛某某在多次找被告人陈某某结算收益未果后于2013年8月向工程方核实,发现被骗,再向被告人陈某某索回入股金时,被告人陈某某潜逃。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夏*、王某某、夏*、柯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夏*与某某县湘北农机市场签订的黄沙供应合同复印件,被告人陈某某与盛某某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被告人陈某某的银行账户明细,被告人陈某某出具的收条,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已折抵被关押的2个月28天);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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