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张*合同诈骗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公二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卫洋、人民陪审员何*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金*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被告人张*在58同城网发布出售自己在岳阳长江修防处所购团购房指标的消息。聂*甲看到后与被告人张*联系,双方谈妥了购房价格,即购房款、车位款、指标转让费总计446390元。6月3日,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随后,聂*甲陆续给付购房款。被告人张*在自己的团购房指标已经卖掉了的情况下,伪造开发商岳阳经济**产开发公司的公章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4年5月17日以仁德**发公司的名义与聂*甲签订了购买雷洛小区德泽04栋B1号商品房的合同,先后七次骗取被害人聂*甲的购房款共计446390元,所得赃款被其用于赌博和日常开支,挥霍一空。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张*在岳阳市八字门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

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开发商的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提请对被告人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被告人张**在单位岳阳市长江修防处组织单位职工团购由岳阳经济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德泽园商住小区商品房。被告人张*自己不想购房,但又不想浪费购房指标,遂通过互联网在58同城网上发布一条转让团购房指标的消息。同月,聂**通过互联网获知该信息后于同年6月3日到岳阳市长江修防处找到被告人张*联系购房事宜。被告人张*带聂**参观了该单位橱窗张贴的团购公告及相关团购房信息,获得聂**的信任。当天,以张*为甲方,聂**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团购房转让协议。协议内容为“甲方向乙方转让岳阳市长江修防处组织向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仁德**限公司位于巴陵中路(长炼小区对面)32层电梯房其中四楼B1东户,面积为126.88平方米三房两厅两卫房屋一套。该房屋甲方已向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仁德**限公司支付该套房屋总房价的30%,合计一十一万元(¥11万元),并取得该套房屋购买权。现甲方向乙方转让该房屋购买权。现甲方向乙方承诺保证甲方以每平方米2880元顺利取得该套房屋所有权,不用向房产局交相关过户费用。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支付该套房屋总房价30%金额为11万元并自愿支付转让手续费3万元,合计14万元,并在房屋建设用途中分三次向甲方支付房款的另30%(每次10%,付款时间分别为房屋地基建成、房屋建设到第五层时,房屋建设到第十层时)剩余房款等乙方与仁德**限公司签署正式购房合同后,自己支付给仁德**限公司。”2011年6月5日、10月9日,被害人聂**按约定先后两次向被告人张*在中**银行的卡号为6227002972100078345的账户内汇款100000元、40000元。被告人张*收到上述款项后,没有向单位申报团购房,而是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及日常开支。被告人张*向被害人聂**隐瞒了其未向单位申报团购房的事实,继续催被害人聂**按协议付款。被害人聂**委托其父亲聂*乙先后6次分别于2012年4月29日、11月、2013年2月、3月28日、6月2日、10月23日向被告人张*付款30000元、6500元、8500元、10000元、18000元、37000元,共计110000元。被告人张*为骗得合同约定的剩余40%的房款,花30元在岳阳楼区巴陵大桥私刻了一枚岳阳经济**产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于2013年5月16日租用位于岳阳**开发区通海路的万事顺商务宾馆2楼666商务套间,将打印好的“德泽园销售部筹建处”贴在666商务套间门上,并雇请三男三女共六名大学生担任业务员,假冒岳阳经济**产有限公司销售部筹建处。2014年5月17日,被告人张*以岳阳经济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通知被害人聂**签订合同。同日,聂*乙以被害人聂**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到到被告人张*假冒的德泽园销售部筹建处交给张*更名费100元。被告人张*聘请的业务员按张*事先的授意以岳阳经济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聂*乙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停车位购买协议,并在合同及协议上加盖张*伪造的岳阳经济**产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事后,被告人张*通过其聘请的业务员向聂*乙谎称岳阳经济技**发有限公司的会计叫汤某某,催聂*乙将房款汇到汤某某在农业银行的账户内。同月20日、21日,聂*乙两次向户名汤某某在农业银行的卡号为6228481370579829413的账户内汇款110000元、36290元,共计146290元。2013年11月21日、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张*虚构有车位转让的事实,与被害人聂**签订了车位转让协议,两次骗取被害人聂**现金50000元。综上,被告人张*采取上述手段共计骗取被害人聂**现金446390元,所获款项用于赌博及日常开支。

2014年10月11日,聂*乙到岳阳经济技术**公司泽园小区售楼处咨询时发现上当受骗,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月16日,被告人张*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张*的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被告人张*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被害人聂**的陈述。证明2011年5月份,她在58同城网站上看到张*发布的出售团购房信息。她与张*联系后,张*称其所出售的房子是长江修防处和仁**司合建的,张*所在单位有指标,张*买了一套,已经签订了合同,并且已经支付了30%(11万元)的房款,房子位于巴陵中路(长炼小区对面)32层电梯房四楼B1东户,面积有126.88平方米,三室两厅两卫,指标价是每平方2880元。如果她想要的话就要将张*付的30%房屋款给张*,并且还要给3万元的转让费给张*,张*说现在房子转户转不了,还是要以张*的名义继续交钱,到最后交房签正式购房合同的时候才可以将户名变更到她名下,当时她同意了。2011年6月3日,她和张*签订了一个团购房转让协议。2011年6月5日她向张*卡号为6227002972100078345的建设银行里转入10万元。她委托她的爸爸聂*乙向张*支付余款。2011年10月9日,她爸爸向张*建设银行的账户里转入4万元。她和张*签订合同的时候约定在房子地基建成、房屋做到第五层、第十层时,分别向张*支付10%的购房款。她爸爸分别于2012年4月29日付给张*3万元购房款,2012年11月付给张*6500元购房款,2013年2月付给张*8500元购房款,2013年3月28日付给张*10000元购房款,2013年6月2日付给张*18000元购房款,2013年10月23日付给张*37000元购房款,一共付了11万元。她爸爸将后面的30%购房款付清后,张*给她打了一个电话问她要不要花50000元购买车位,但要她先支付5000元订金,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2014年1月14日,她爸爸与张*签订了购买车位的合同,并且将购买车位剩余的45000元付给了张*。2014年5月17日张*打电话要她一起去开发商那里签合同,她就要她爸爸代替她签。她爸爸签完合同后,就说对方要她一个星期内将购房尾款付清。2014年5月20日,她让她爸爸拿她的存款将钱转给了对方,后来她爸爸说合同签好了,只等着交房。2014年国庆期间,她看了她爸爸签订合同的图纸,发现合同上的图纸和仁德房地产发布在网上的图纸不一样。2014年10月11日他们来到仁**司开发的德泽园小区售楼处,售楼处告诉她爸爸他们受骗了。她才知道被张*骗了。

3、证人聂**的证言及其向办案机关提交的相关收条。证明他女儿聂*甲于2011年在网上看到一条出售团购房的信息,与对方取得联系后得知售房人叫张*,所出售的房子是长江修防处和仁**司合建的,位于巴陵中路(长炼小区对面)32层电梯房四楼B1东户,面积126.88平方米,三室两厅两卫,指标价是每平方2880元,张*已经付了30%的房屋款(11万元),如果他女儿想要就要支付张*已付的30%房屋款,并且需另外支付3万元转让费,当时他女儿同意了。2011年6月3日,他女儿与张*签订了一个团购房转让协议,并于6月5日往张*卡号为6227002972100078345的建设银行账户里转入10万元,同年10月9日,他女儿又往张*该账户转入4万元,该14万元包括张*前期支付的30%房款及张*所说的转让费,后来都补了收条。他女儿和张*签订合同时约定房子地基建成、房屋做到第五层、第十层,分别向张*支付10%的购房款,三次共支付房屋另30%购房款,他女儿支付完14万元给张*后就出去上班了,后来一直是他在和张*联系。他于2012年4月29日付给张*3万元购房款,2012年11月付给张*6500元购房款,2013年2月付给张*8500元购房款,2013年3月28日付给张*10000元购房款,2013年6月2日付给张*18000元购房款,2013年10月23日付给张*37000元购房款,一共付了11万元。此后,张*打电话问他要不要买车库,如果要的话5万元一个车库,但要先付5000元的订金,签合同时一次性付清。他跟女儿打电话商量后决定买车库,于是他在2013年11月21日付给张*5000元订金,2014年1月14日将购买车库的45000元付给了张*,并且签订了停车位转让协议。2014年5月17日,张*打电话要他一起到开发商那里去签合同。十几分钟后,张*到了他家附近,他看到张*坐在的士车上,便上去了。他们来到通海**商务酒店二楼666号房间,房间边上的墙上贴着用白纸打印的仁***发公司售房处几个字,他进去后里面有两个人,一男一女,房间里有两个办公桌,办公桌上有两台电脑,男的自称是仁**司的办事员,女的不知道是做什么的,他们签订的合同是那个女的写的,最后签字的是那个男的,在签订合同时,那个女的要他将购房款剩余部分交齐,他当时说没有带钱,过几天就交,后来他看了合同发现合同上写着签订合同7天之内必须将全部购房款交齐,不交齐这个合同就作废。签完合同第二天,那个男工作人员打电话要他快点将剩余的房款打到户名为汤某某,卡号为62270029722200239136的建设银行卡上。2014年5月20日左右,他开了一个户名为聂**,账号为2972179980110437809的建设银行存折,将他女儿的11万元转到该存折上,再将钱转到卡号为62270029722200239136的建设银行卡里。2014年5月21日,他又用卡号为6228481370579829413的农业银行卡往卡号为62270029722200239136的建设银行卡里转入36290元。2014年5月22日,那个自称工作人员的男的打电话给他,说要用汇款凭条才可以换取正规的发票,于是他拿着146290元的汇款凭条来到通海**务酒店666房间,将汇款凭条给那个男工作人员后,那个男工作人员开了三张收据(分别是100元的车位更名费收据、5万元购买车位的收据、全部购房款365414元的收据),并且还给他一张正规的发票。2014年10月11日,他到仁**司开发的德泽园小区售楼处,要售楼人员将他购买的那套房子的平面图给他看,他准备拿着平面图找人帮他设计装修,当时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要他拿出购房合同发票等东西,他将他购买房子的资料拿给工作人员看,工作人员说他的购房合同是假的,并且还帮他报了警。

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她是民族学院的学生。2014年5月16日她在岳**学兼职群里看到张*发布的一条德泽园销售部招聘周末兼职大学生的消息,她应聘了办公室文员一职,日薪80元,销售部地址在岳阳市八字门“万事顺”商务宾馆666房间。5月17日她到“万事顺”商务宾馆666房,这是一个商务套间,外间是办公用的,里间是卧室带洗手间,外间有一张比较大的办公桌,一套沙发,墙上有一台液晶电视,一台饮水机,办公桌有一台手提电脑,一台旧传真机,几个资料盒,一些资料,墙上还贴有一份红底黑字的招聘启示。她敲门进去后看到房间里有一个男的,那个男的问清她的基本情况后就安排她说等下如果有客户来,就要她负责茶水,若有人签合同就帮着填写信息。她答应后坐在那个男的给她指定的位置上玩手机,后来陆陆续续来了两男两女应聘周末兼职的大学生。10时许,张*带着一个老人进来了,她给张*和老人倒茶水,办公室那名男子吩咐另外四个大学生出去搞市场调查,她泡好茶水好就按照那名男子的要求帮着填写购房合同。合同填写好后,那名男子就让老人签名捺印。11时许,老人和张*离开了,约半小时左右,老人又进来说购买房子的钱还是发票什么的没弄好,老人与那名男子说了一会就走了,那天再也没有人进来签合同和咨询了。5月18日她又到“万事顺”商务宾馆666房,同来上班的只有办公室那名男子,一整天都没有客户进来,她觉得挺奇怪,问那名男子两天就来了一个客户,生意怎么这么不好,那名男子没理会她,下班前那名男子接到一个电话就下楼了,再上楼后就给了她160元工资,她就没有再去兼职了。

5、证人李**的证言及出具的证明。证明他是长江修防处工作人员。2011年4月份,他们单位组织单位员工与德泽园项目部签订了团购商品房意向书,凡本单位干部、职工都有购房指标。他记得当年张*报名团购集资购房,但后来他听说张*在58同城网上发布了团购房指标转让的信息,他知道后严厉批评了张*,并要求坚决杜绝这种私自转让团购集资房指标的行为。同时李**还证明张*在2011年4月团购房报名中报了名,要求购房,随后,张*又退出了购房。

6、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1年5月,岳阳市长江修防处进行团购集资购房,他自己有房,但又不想浪费指标,于是就在58同城网上发布一条团购房指标转让的公告,很快他成功交易了两套团购房指标。2011年5月中旬,聂*甲打电话说要想购买他手中的团购房指标,他告诉聂*甲团购房报名已结束,他手中的团购房指标已卖掉了,聂*甲在电话里央求他帮忙想办法,他答应了。6月3日聂*甲从广东回来后到他单位找他,他带着聂*甲在单位的橱窗里看了单位关于团购的公告、房子的户型价格表,聂*甲看了后告诉他想买的楼层及面积,他跟聂*甲说想要参与团购只能用本单位职工的名字,而且必须先交纳30%的购房款至本单位在邮政储蓄专门的职工集资监管账户。聂*甲购房心切,当天他们就签订了一份团购房转让协议,约定报名交纳30%购房款,地基建成交纳10%购房款,房屋建至第五层、第十层各交纳10%购房款,剩余40%购房款在与房产公司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一次交清。他们还口头约定,购房前期用他的名字,交房时由聂*甲出一定费用,他负责找单位更改户主姓名。2014年6月5日,聂*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了10万元至他的建行银行卡,他收到钱后去找单位领导,领导说要等半个月统计完后才有消息,他就打电话给聂*甲说问题不大。他因为喜欢玩电游赌博,2011年6月5日,他收到聂*甲转账过来的10万元后,先后十几次在岳**国大“东方神龙”游戏厅(2012年年底已关闭)参与电游赌博,共输了8万元左右,剩余2万元被他用作日常开支。他将10万元用完后,就催聂*甲将30%购房款欠的1万元和转让费3万元转给他,他想用这4万元把输掉的10万元赢回来。2011年10月9日,聂*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首付款欠的1万元和转让费3万元转到他的建设银行卡上,聂*甲说想要房产公司收钱的收据,他没有办法给收据,又怕聂*甲怀疑,就花30元在巴陵大桥底下雕刻了一个“岳阳经济**产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又花10多元在岳阳市印刷厂办公用品专卖店买了一本收据和一盒印泥,然后以仁德**限公司的名义开了一张14万元的收据交给了聂*甲的父亲聂*乙。他收到4万元后又在岳**国大“东方神龙”游戏厅参与电游赌博,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将4万元输光了。这期间他单位领导告诉他有集资房指标,但他已经将聂*甲转给他的14万元输完了,没有钱给聂*甲报名要集资房指标,他只想如何尽快地多筹钱参与电游赌博扳本,就在“德泽园”项目征收清场时,打电话给聂*甲骗其说承建商因资金问题,要求提前交纳购房款。聂*甲委托其父亲聂*乙与他联系,他就在聂*乙手中拿到10%的购房款。当“德泽园”负二楼地下车库、第五层建成时,他又先后二次从聂*乙手中骗取10%的购房款。这时聂*甲打电话要求他帮忙购买一个地下停车位,他假装咨询单位报价后以一个停车位5万元的价格答应给聂*甲购买一个停车位。2014年1月中旬,聂*乙代替聂*甲与他签订了一份停车位转让协议,并支付了5万元购买停车位。后来聂*甲给他打电话问什么时候可以跟房产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他当时因为玩电游赌博已将聂*乙先后给的30%购房款11万元和购买停车位的5万元输光用尽了,还欠外面2万多元的高利贷,他想趁聂*甲催他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机会将剩余的40%购房款骗到手,就于2014年5月13日左右在岳阳大学生兼职群发布聘请周末房地产公司文员、市场调查员,并从网上下载打印了六份空白房地产制式购房合同。5月16日,他用自己的身份证以168元/月天的价格租下岳阳楼区通海路“万事顺”商务宾馆2楼666商务套间,他自己准备了手提电脑、传真机、文件夹、伪造公章、空白购房合同、收据等办公用品,用A4纸打印了一张“德泽园销售部筹建处”,并聘请了三男三女共六名大学生。5月17日,他先赶到“万事顺”商务宾馆666商务套间,将打印好的“德泽园销售部筹建处”贴在666商务套间门上,然后将六名大学生中的二男二女安排为市场调查员,一男一女安排为办公室文员,他简单地介绍了“德泽园”项目的基本情况,并将房子户型价格表分给兼职大学生,让他们熟悉购房合同。为了不让兼职大学生对他的身份产生怀疑,也是为了安抚聂*乙,让聂*乙对所谓“德泽园销售部筹建处”放心,他安排男性办公室文员说“如果等下有客人来了,经理(虚构的一个人)没有打电话来有新的指标,你就安排他们出去每人跑4个楼盘搞市场调查”,然后他就出去将聂*乙接到“万事顺”666商务套间。他让二名充当办公室文员的大学生与聂*乙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当时聂*乙没有那么多现金,说要往后延几天,他怕夜长梦多有变故,也不想多浪费商务宾馆租赁费用,就多次催聂*乙交付剩余的40%购房尾款。聂*乙于5月20日、5月21日二次将余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他提供的户名为汤某某的6228481370579829413农业银行账户上,5月21日,聂*乙将尾款转给他后拿着二次转账的凭条到商务宾馆来找他,他收下汇款凭条后给聂*乙开了二张收据,并告诉聂*乙一个星期之后凭收据换取正式发票。他打发走聂*乙后就将租来的商务套间退了,并于5月22日以500元的价格在互联网上买了一张发票联,他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将他所需要开具的发票联基本资料发给对方,5月26日他收到快递过来的发票联,第二个星期六他又租下“万事顺”商务宾馆666商务套间,并打电话要那两个充当办公室文员的大学生来上班。当天下午,他让大学生将他从网上购买来的发票联给了聂*乙,第二天他将商务套间退掉,将几个大学生的工资结算了。他将最后诈骗所得的146390元还了2.8万元的高利贷,又跑到长沙月湖大市场“放乐”动漫城玩电游赌博输了8万元,剩下的在岳阳楼区“汤姆熊”动漫城输光了。

7、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0月11日晚,聂*乙报案称,张*以出售单位团购房指标在58同城网上发布消息,其女聂*甲自2011年5月至2014年5月间,先后七次被张*以购房首付款、购房分期付款及地下停车位款等借口骗走现金446390元。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走访排查,发现张*近段时间在八字门一带活动,后在聂*乙的配合下,于10月16日在八字门电信门口抓获张*,张*对自己伪造仁**产公司印章,以假房屋购买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聂*甲现金446390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扣押了岳阳市长江修防处职工团购交款明细表一份,空白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本,伪造的公章一枚。

9、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伪造的商品房意向协议书、团购房情况统计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停车位转让、购买协议、收款收据及收条、团购房转让协议、岳阳市长江修防处职工团购德泽园交款明细表、岳阳经济**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专用章样本证明等证据均收集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聂*甲现金44639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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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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