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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汉检刑诉(2015)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陈*为了骗取被害人张*的信任,向张谎称其哥哥陈*(时任汉寿*公司经理)已将实际上不存在的u0026ldquo;汉寿县全县水表更新工程项目u0026rdquo;交给了自己做,并编造一条虚假的陈*给其发的短信,将短信内容给张*过目,进而骗张*投资与其合股经营该项目。2014年10月23日,陈*与张*在汉寿县龙阳镇银谷国际商务会所签订了汉寿县全县水表更新工程项目协议书,张*签订协议书后,当日交给陈*合股资金人民币15万元。陈*当日将15万元的合股资金全部用来偿还了自己的个人借款。到案后,被告人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判处刑罚。

被告人陈*对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陈*为了骗取被害人张*的信任,向张*:其哥哥陈*(时任汉寿*公司经理)已将实际上不存在的u0026ldquo;汉寿县全县水表更新工程项目u0026rdquo;交给了自己做,并编造一条虚假的陈*给其发的短信,将短信内容给张*过目,进而骗张*投资与其合股经营该项目。2014年10月23日,陈*与张*在汉寿县龙阳镇银谷国际商务会所签订了《汉寿县全县水表更新工程项目协议书》,张*签订协议书后,交给陈*人民币15万元,陈*出具借条。陈*随即将15万元全部用来偿还了自己的个人借款。到案后,被告人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张*的陈述,证明2013年,张*通过邓某某认识了陈*。2014年10月,陈*和张*、邓某某讲陈已经承包了汉寿县全县水表更新工程项目,需要有人参股经营。陈*还出示了其手机里面陈*发的短信,内容为:u0026ldquo;老弟你筹备的资金到位了没有?工程内容不要在外声张,工程由你一个人来负责u0026rdquo;。经过商量后,张*愿意出资30万元和陈*共同承包汉寿县全县水表更新项目。2014年10月23日上午,三人在芙蓉豪庭商量签订合伙协议书,但因张*未带钱就没有签。张*和邓某某在外面搞钱的时候,陈*跟两人打电话说钱到了没有,很多人找他讨账。晚上,张*、邓某某、陈*在银谷商务会所签订了协议,张*就给了陈*15万元现金,陈*出具了借条。钱给了陈*后,就来了几个男的,谈话的内容是找陈*要钱。过了七八天后,陈*对张*、邓某某讲按协议张*还欠他15万元,并还需要5万元活动开支。过后,邓某某将找罗*借的13万元、李*7万元合计20万元交给了张*,张*给了陈*,陈*跟罗*、李*分别出具了借条。2014年11月16日,张*和邓某某找陈*时,陈*联系不上了。张*和邓某某找到陈*,问陈*是否承包了汉寿县全县水表更新项目。陈*说没有汉寿县全县水表更新项目,陈*也没有承包。陈*没有跟陈*发表过承包的短信。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份,陈*跟邓某某说起全县水表更新工程项目,要邓出30万元参股。邓某某就介绍张*与陈*认识,让张与陈合伙做。2014年10月23日,张*与陈*签订了一个合伙协议,邓某某在现场。陈*还将陈*发的一个短信息给邓、张看。张*给了陈*15万元,陈*出具了借条。陈*当着邓某某、张*的面将债主约到银谷国际商务会所。陈*欠的账太多了,15万元搞不过来,陈*要邓某某分配。邓某某将15万元还给了债主。过了七天后,陈*给张*打电话说按照合同还差15万元,另外还要给5万元活动经费。张*没有钱就跟邓打电话,邓*先来借13万元、李*借7万元,共计20万元交给陈。20万元是邓***出的。11月,陈*就找不到人了。张*和邓某某就找到陈*,陈*就说没有这个项目,陈*也不可能承包这个项目。

3、证人陈*(被告人陈*的哥哥,汉寿*公司经理)的证言,证明汉寿*公司一直没有做过汉寿县全县水表更新工程项目。陈*根本就没有承包这个项目,陈*也没有发过关于该项目的短信息给陈*。

4、证人瞿*(福建智恒*常**事处主任)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瞿*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陈*。瞿*先后两次去汉寿*公司找陈*推销其公司生产的智能水电。陈*告诉瞿*说汉寿县没有启动水表更新业务,如果有的话以后再谈。为了在汉寿县推销智能水表,瞿*跟陈*在汉寿区域发放了授权委托,写好了一年,但是与陈*口头约定二个月。陈*拿到授权委托后未做任何业务。12月就联系不上了。

5、证人黎某某、梅*的证言,证明陈*在外面欠了很多的债。2014年10月23日,陈*将黎某某、梅*等债主约到银谷国际商务会所还了15万元钱,当时由邓某某经手归还的。黎某某不知道陈*和张*合伙全县自来水表更新项目,陈*说这个工程跟黎合伙搞。梅*听说过陈*准备和邓某某合伙做全县自来水表更新项目。

6、协议,证明2014年10月23日,陈*和张*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完成汉寿县全县水表更新工程项目;张*负责投资30万元占股49%,不参加工程管理,陈*负责前期运作并投入现金20万元占股51%;工程协议为期三年,工程每完工一小区结算一次;双方为唯一合伙人。

7、借条,证明2014年10月23日,陈*出具借条,借到张红某15万元;2014年10月27日,陈*出具借条,借到罗*来现金13万元,邓某某担保;2014年10月28日,陈*出具借条,借到盈利寄卖行7万元。

8、授权书,证明福建智*有限公司授予瞿*为智**司在湖南省常德市独家代理;2014年9月25日,授予陈*在湖南汉寿县城区销售代理,授权期限一年。

9、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陈*系被动到案。

1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的基本情况。

11、被告人陈*的供述,证明2014年10月下旬,陈*跟邓某某说其准备做全县水表更新工程项目,邓说想要其朋友张*某搞,陈*说要出钱。张*某说回家筹钱。10月23日,陈*、钟*在芙蓉豪庭茶楼拟定了汉寿县全县水表更新工程项目协议。当时没有签字,张*某没有交钱。晚上6、7点钟,因为讨账的人多了,陈*就跟邓某某打电话要邓和张*某来签协议。三人就到银谷国际的星期六茶楼,陈*、张*某在协议上签字。张*某拿了15万元到了茶楼,由邓某某将15万元发给了陈*的债主。之后,陈*给张*某出具了一个15万元的现金借条。瞿*问过陈*,根本没有汉寿县全县水表更新工程项目。张*某给15万元不是入股投资的钱,如果工程启动了就可以拿15万元充当入股的一部分。陈*与张*某不认识,不是因为这个工程,张*某不会拿15万元给陈*某某向罗*、李*借的20万元是邓某某借给陈*还息钱的,不是签协议之后借的,与工程合股款无关。陈*用自己的另外一个卡编造陈*的名字,以陈*的名义编造了假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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