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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壮欢合同诈骗罪,柯壮欢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深福法刑初字第8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欢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3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柯壮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柯壮欢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12月3日至2015年6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累计获得21次嘉奖)。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柯*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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