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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二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7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8月7日至2015年6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原审法院扣划了罪犯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62元。从罪犯卢**的收支明细表显示:该犯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共收顾送款人民币63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从罪犯卢**的收支明细表显示:该犯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共收顾送款人民币6300元,本具有一定的财产刑执行能力,但该犯执行财产刑不够积极,减刑幅度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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