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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穗从法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1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1月4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1月4日至2015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5次;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执行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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